宏國德霖科技大學賃居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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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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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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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供校外賃居學生適度之關懷及照顧,促使其保持正常之生活習慣,防範意外事件發生,以維護其安全,得以專心向學,特訂定「宏國德霖科技大學賃居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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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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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本校學生賃居於土城、板橋及中、永和地區者,均納入
編組予以輔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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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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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期開學之初,即請各班導師協助調查該班賃居學生資料,於第3週前完成「賃居學生調查表」,以為訪視訪談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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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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賃居學生訪視人員及訪視方式:
一、各班賃居學生由班導師前往訪視。
二、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派員抽樣訪視。前往進行賃居學生
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紀錄表,並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
組彙整及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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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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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視人員應於規定時程內完成訪視工作及訪視紀錄表之填寫。
上項規定之訪視時程:上學期為11月30日前、下學期為4月30日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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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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賃居學生訪視訪談重點應包含:
一、核對住址真實性。 二、了解居住環境與生活狀況。 三、協助解決學生賃居問題。 四、其他安全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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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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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談資料之處理:
一、訪談結果應詳實記錄,彙整後陳請校長核閱。。 二、發現重大問題應即時處理並適時陳報。 三、訪視應務實認真,確實掌握真實狀況,確保學生居住安全
及正常之生活作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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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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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學期召開賃居學生座談會,以瞭解賃居學生生活情形並協助其解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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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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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查機制:
一、由學生事務處建議複查執行人員,簽陳校長核定後擔任;執行重點為問題之發現及查訪輔導之確實性。
二、對操行不良、曠課過多之賃居學生,實施不定期複查,以瞭解其原因所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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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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視學校預算情況,得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編列賃居學生訪視、賃居學生座談會及其他執行本辦法相關所需經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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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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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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